投资
《新中自贸协定》包括鼓励和促进新西兰与中国之间投资流动的措施。双方也将共同努力提高在两国的投资安全性。
两国同意,给予对方国家投资者和投资至少与其给予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国民待遇”)。该义务受限于现有不符措施(现有的与《自贸协定》不一致的法律法规)的例外情况,虽然它包含了一个“棘轮”机制,在该机制下,这些措施的任何改进都会自动为中国的投资者所享有。这项义务的范围同时限于现有的、与香港地区和中国之间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待遇。
两国还同意,为对方国家的投资者和投资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渔业和海事除外。这就意味着,如果新西兰给第三国提供了更优惠的投资待遇,也必须给予中国同样的待遇。这项义务不会扩大到新西兰给予其现有的自贸协定伙伴国(澳大利亚、泰国、文莱、智利、新加坡和太平洋群岛)的待遇。
正如服务业的情况,投资义务不适用补贴或者政府采购的情形。
《自贸协定》包含对投资的附加保护,这包括:
- 公平和公正待遇的国际法标准
- 对因战争、武装冲突或者类似情况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 保护投资者的资金不被任意征收或者国有化
这些保护与新西兰现有的法规和惯例相一致。
《自贸协定》还提供了外国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国政府间争端解决的框架。该框架包括磋商和谈判的机会。如果不能达成解决方案,这个争端可以诉至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庭,或者提交国际仲裁。
- Page last updated: 03 December 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