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Zealand - 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贸易救济

根据《新中自贸协定》,新西兰和中国保留各自在《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现有权利和义务。两国同意以透明的方式采用任何措施。

反倾销

当某种产品在进口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相同产品在其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时,反倾销措施允许进口国家征收特别进口关税。

新西兰和中国保留各自现有的世贸组织反倾销权利和义务。

无出口补贴

新西兰和中国同意,无论新西兰还是中国均不得为出口到对方国家的产品引入或者保留任何形式的出口补贴。

全球保障措施

全球保障措施是WTO下的临时措施,其目的是减缓来自所有国家的某种特定产品的进口,使得本国产业能够适应来自外国供货商的增强的竞争。

根据《新中自贸协定》的规定,如果来自对方的进口商品不会造成严重损害,新西兰或者中国均可不将对方作为全球保障行动的对象。

双边保障措施

《新中自贸协定》还包含其他的双边保障措施。根据这些保障措施,倘若由于按照《新中自贸协定》削减关税引起的进口增加对于本国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新西兰或者中国均可以在一段有限的时间(时间为2年,可以延长1年)内恢复较高的关税水平。在适用保障措施的期限结束时,关税的税率应当是假若没有适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原本适用的税率。

依照《新中自贸协定》的规定实施调查之后才可以适用双边保障措施。在适用保障措施的时候,实施保障措施的国家必须向对方国家给予补偿。

完成调查之前,也可以在有限的情况下适用某种临时保障措施(最长时间为200 天)。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原本不应适用这种临时保障措施,出口国家将得到它按照临时保障措施缴纳的较高关税税金的退款。

在新西兰,一旦《新中自贸协定》生效,经济发展部将负责开展任何双边保障调查。

  • Page last updated: 03 December 2008